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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4 1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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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浅见

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经济活动的纳税事项进行预先谋划,从中择优选取纳税方案,以降低或减少税收成本,从而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一种策划活动。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纳税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来指导筹划活动。要将自己的筹划行为与偷税、漏税严格地区分开来。 2.事先性原则。即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以经济事项的存在、发生为前提,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来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综合性原则。即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要以整体利益为重,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3方案。税收利益虽然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纳税筹划应服从于整体利益。 4.成本效益原则。即纳税筹划带来的节税收益,要大于筹划方案实施付出的额外费用,以及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机会成本。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1.直接利用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关筹划。如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如空调)并负责安装、调试取得收入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中,后者所占比例超过50%的企业除外),即一般纳税人对安装、调试所取得的收入也要缴纳17%的增值税。但若将安装、调试业务独立出来,由独立核算的售后服务公司承担,则售后服务公司按营业税的“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可节省税款支出。 2.利用现有税法的各种补充规定进行纳税筹划。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除每一税种的基本法规外,国家根据宏观经济控制的需要,随时出台相关的补充规定,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这些补充规定,能为纳税筹划提供宽广的政策空间。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二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对投资领域(服务业还是生产性企业)进行筹划,还有如投资地区的筹划,利润再投资退税的筹划等。 4.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进行筹划。如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税、免税权等。 5.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法上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6.从影响税额的税基(如:营业额、所得额、发生额等)和税率(或单位税额)上作收入筹划、成本费用筹划、所得额筹划、投资筹划和筹资筹划等。

三、纳税筹划的误区 1.越位筹划。如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将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增值税应税劳务混为一谈,不予区分;不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利息资本化,随意提前或拖后;不适当地提前确认收入、延后列支费用、调节应纳税款,以获取相关税收优惠利益等。 2.以财务会计替代税务会计。忽略了《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这些项目有: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收到的股利和利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处理、收入确认标准、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摊销等,还有如业务费、广告费、罚款支出、没收财物损失等。 3.纳税筹划单打一。表现为:一是纳税筹划与经营活动脱节,与纳税人所处的经营环境脱节;二是纳税筹划方法使用上的单一性,缺少综合筹划;三是纳税筹划没有后续性,筹划完成后,没有及时跟踪和进行更新筹划,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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