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会计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2-03-14 1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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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一)对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执行。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和营业税减税收入;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财政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关于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的处理

自2008年起,对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取得的所属期为2008年度前的股息、红利。

对截至2008年度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含)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连续12个月内每月末持有的同一种股票中最低份额,占实际分配股息、红利份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所得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持有12个月同一股票、股票交易凭据、上市公司分配公告及收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研究开发用关键仪器、设备的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使用的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关键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计入研究开发费,并按规定加计扣除;也可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四)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申报问题

根据CTAIS系统设置,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报后直接予以判定,即当纳税人将本单位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行业等指标申报后,由申报系统自动予以判断确认,且该确认结果作为下一纳税年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从事行业等方面的审核,其中,“从业人数”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纳税年度内每月月末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对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月份的每月月末上述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确定,“资产总额”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末资产总额确定。

(五)关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选择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为此,对企业既符合过渡期优惠政策,又符合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每个纳税年度对当年享受优惠进行选择确认,且一旦选择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则以后年度不得选择过渡期优惠政策。对2008年度优惠选择确认,企业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年度申报时享受相应的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涉及较为复杂、疑难情况的,应报市局所得税处,由所得税处、国际处会商后确定。

备案资料包括:

(1)原定期优惠批复;

(2)2008年新取得的有关部门的优惠资格确认书;

(3)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新税法优惠政策选择确认表;

(4)其他备案资料。

2、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确认

对符合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但至2007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企业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2008年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过渡期优惠。

备案资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关于经营情况、以及享受优惠的书面申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的追加投资项目可单独计算享受过渡期优惠:

①已取得税务部门的享受优惠批复;

②追加投资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含);

2、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日期在2007年3月16日以后的追加投资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优惠。

3、各单位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名单、批准追加投资项目名称、确定的追加投资项目所得额核算方法等资料于2009年2月底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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