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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3 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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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交际应酬”无偿**劳务应否视同销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流转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9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餐饮企业、高尔夫球场、KTV等在本单位以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招待客户、运输企业在交际应酬中使用用本单位运营车辆等类似行为,就是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因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不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

因此,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那么,收入额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由于按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见本文开头“流转税处理”),因此,纳税人如有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行为,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货物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发生的支出,属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限额扣除。这个问题的处理和企业其他正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处理是一致的。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所列举的9个项目,虽然不包括交际应酬,但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中“等用途的”字样表述说明,这一条款并非正列举(类似的业务不可能穷举),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此规定判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于广告、职工福利,应当按规定视同提供劳务确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与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一样,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所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同时,由于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计收入,因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其支出按规定列入业务招待费范围,限额扣除。

如某餐饮企业在本酒店内招待客户用餐,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假定用餐消耗的主食、菜品、酒水成本1000元,招待用餐市场价150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

贷:营业成本--餐饮成本 1000。

由于会计处理上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市场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发生的1000元业务招待支出与其他业务招待费一起,按规定限额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规范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时,不做上述会计处理,而是将这部分支出与其他正常的营业成本混在一起进行税前扣除(假定该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使本应限额扣除的项目全额扣除,同时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这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行检查时,应重点对这类问题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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