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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2 1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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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纳税筹划

方案选择

出口货物“倒缴税”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增值税政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不同方案作a1选择。

方案一:平衡季节调整。生产企业在外销收入占比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应调整月份之间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趋于平衡,逐步化解淡、旺季节购进、生产、销售的不均衡状况。接上例,甲公司2010年A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为619115元,平均每月进项税额为619115÷12≈51592.92(元),与8月A产品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1548.16元抵减,高出税额51592.92-51548.16=44.76(元),如果甲公司能够控制每月进项税额的均数,即使受季节影响也能平衡进项税额,在当月外销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单对A产品不存在“倒缴税”现象。但应注意不能人为调整内外销收入和进项税额记账时间,以达到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目的。

方案二:改变贸易方式。生产企业可以由一般贸易向加工贸易方式转变。如果采用来料加工按免税政策能消除“倒缴税”现象。接8月案例,A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为41664元,如果按来料加工其进项税额为0,不存在征、退税率之差,单对A产品无税收负担。如采用进料加工也能调节进项税额转出变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接8月案例,甲公司采用进料加工将国内购进原材料转为国外购进,当期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为41664÷17%≈245082.35(元),在外销收入不变的前提下,A产品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644352-245082.35)x(17%-9%)≈31941.57(元),与国内购进原材料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1548.16元相比,减少进项税额转出51548.16-31941.57=19606.59(元),此种方式更加体现税收政策的优越性。

方案三:申报享受免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在外销收入占比大或全部为外销,并且征、退税率之差较大的,可不作免抵退税申报,在申报期内申请享受免税政策。但应当注意,免税A产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41664元应作转出,那么,参与应纳税额计算总体税负可能有所增加。

从上述三种方案分析,*9种计算办法比较简便,也是通用的分配办法,但由于出口与内销价格不同,会造成实际计算的不准确,用数量对照进项税额进行分摊,存在不确定因素,实际操作有难度。第二种方法中,采用来料加工虽然减少税负,但无出口退税,企业利益受影响。采用进料加工要比一般贸易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减少,但同时当期免抵退税额会相对减少。第三种方法按一般贸易免税政策,实际并没有使企业税负真正减少。因此,对于规避出口货物“倒缴税”的方案选择,应综合考虑产品价格、原材料耗用与生产出口货物对应的时限差异以及销项税额的大小等因素,合理选择a1税收优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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