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3-03 12:21:22合肥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如果有老师带领,学习是比较高效的。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可撤销合同
【考情分析】
考频:★
单选
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即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解释】(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单选题)
【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
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
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
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A
【解析】可撤销合同经依法撤销,自始(2月4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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