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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1 16: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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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学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织机构

1.组成

(1)人数:5~19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链接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职工代表:可以有职工代表。

(4)任期与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2.会议的召开

(1)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知。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临时会议:

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相同

(3)召开条件: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注意】除了创立大会和此处,其余都没有召开条件。

3.决议

(1)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

4.会议记录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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