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培训赵晓彬
发布时间:2022-02-21 12:48:57中级会计培训赵晓彬,正保会计网校是有多年财务培训经验的老品牌。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同一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二)后履行抗辩权(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效力:
(1)通知义务: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去向:
①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②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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