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级会计师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2-02-21 11: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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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

1.定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3.卖高或卖低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不经同意,行纪人补偿差额。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与自己交易: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5.责任承担: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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