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培训教育
发布时间:2022-02-21 08:09:22中级会计培训教育,正保都是名师讲课,费用不贵,很划算。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与留置权
1.定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抵押的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动产
2.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链接1】质押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链接2】保证、抵押权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3.适用: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等中产生
4.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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