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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6 1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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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缔约过失责任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协商不成,也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据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例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缔约过失的有( )。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明知对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与其进行合同磋商

C.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D.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假信息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根据规定,《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规定了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假信息;(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题针对合同成立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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