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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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三、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1.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2.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考题多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下列机构或人员中,属于外汇管理对象的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的有( )。(考题)
A.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B.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C.外国驻华外交人员
D.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管理体制。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1)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
(2)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
(3)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的概念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6.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3)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4)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六)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1.外汇监督检查权限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3.外汇信息报告制度
(1)财会报告与统计报表制度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2)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或涉嫌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3)信息共享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4)外汇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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