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级职称考试培训
发布时间:2022-02-13 14:39:44长治中级职称考试培训,会计中级网络培训推荐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
(1)继承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或退伙)。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执行合伙事务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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