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宁波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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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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