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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2 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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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投资人 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

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不提,股东提。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链接】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4.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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