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级会计培训
发布时间:2022-02-12 18:15:47北京中级会计培训,正保的中级职称网课性价比很高。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
1.登记债权
(1)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口诀】清算一路三四五。
【链接】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未按期申报: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2.清算方案:
(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偿债务: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链接】分红权和(有限公司的)表决权都是先约定后法定。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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