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级职称会计培训
发布时间:2022-02-12 17:27:12甘肃中级职称会计培训,正保中级会计职称培训师资不错。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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