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级会计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2-12 10: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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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1、概念: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占无人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

3、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宜保管的动产除外;

逾期:折价变卖、拍卖,优先受偿;

(3)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丙被债权人接受;

实现了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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