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级会计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2-11 15:19:23重庆中级会计培训机构,推荐大家选择正保会计网校的网络授课。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知识点: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解释】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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