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级职称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2-11 13:22:07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干货
免费速领

洛阳中级职称培训机构,正保的老师都特别有经验,教的很好。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新教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结论:无法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开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以上就是关于洛阳中级职称培训机构的详细介绍,更多与中级会计职称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

中级会计职称课程免费试听

中级会计网课师资

相关文章
中级会计职称资料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