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中级职称培训

发布时间:2022-02-09 23: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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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标记权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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