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2-02-09 18: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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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人进行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适用表见代理规定)。

(3)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注意】“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保险经纪人

(1)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

【解释】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注意1】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注意2】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4)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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