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级职称会计培训

发布时间:2022-02-09 10: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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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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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一)概念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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