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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08 16: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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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

计划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1个月时间。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1.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菅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注意】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除“土地使用权”外,如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只能质押,不能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链接】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说明】①以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③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④试点地区以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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