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县会计培训

发布时间:2021-12-21 1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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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利息需要开发票吗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收取利息方需不需要开具发票,支出利息方能否凭借利息分割单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一直存有争议.小编认为,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取得发票,统借统还业务中成员企业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有很大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对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符合免税条件应当做好免税备案,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监管,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水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统借统还业务中成员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的,在企业所得水税前扣除将有很大丰县。

因此,提醒相关企业,统借统还业务其死也应按规定流程办理免税备案,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具体开票过程中,统借统还业务企业应在国税局作免税备案.备案成功后,在开票系统维护统借统还业务商品和服务税收分录与编码.根据统借统还实际业务情况,向支付利息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统借统还利息怎么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收取的统借统还利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对于下属单位的税前扣除问题,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是针对房地产行业有相关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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