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网络教育
发布时间:2022-04-13 07:56:51造价工程网络教育,环球造价网络课程可以随报随学。
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整理:工程结算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应支付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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