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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1 18:53:01柳州造价网校,报造价工程师网校是比较方便的,想学就学。
造价师案例分析考点总结:价款结算知识点
知识点一、价款结算知识点问答及解题思路
一、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有几种?
答:根据不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采用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按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二、如何按月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三、如何计算工程预付款、起扣点?
答: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1)预付工程款(备料款限额)的计算方式有以下两种:
2)备料款限额=工程造价x给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产值30%,安装工程在10%~15%之间)
(2)预付款的扣回
工程预付款属于预付性质,在工程后期应随工程所需材料储备逐步减少,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还。常用的扣回方法有两种:
1)按照公式来确定起扣点和抵扣额
这种方法原则上是以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具体计算步骤为:设X为起扣点
预付款=(承包工程总价款-X)*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2)按照双方约定方式和比例扣还预付款
根据《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在乙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乙方开始向甲方还款,甲方从每次应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甲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四、如何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
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的扣留有如下两种方法:
(1)进度款支付余额法。当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通常为95%~97%)时停止支付,扣留造价部分作为保证金。
(2)进度款比例法。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五、如何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
答:1.综合单价的调整
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外,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动态调值公式
动态调值公式为:
式中: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
六、如何计算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相当于从桶里往外倒东西,最后剩下的是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价款结算的公式和相关规定包括:
1.工程合同价款=计价项目费用+规费+税金
=计价项目费用x(1+规费费率)x(1+税金率)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x(1+规费费率)x(1+税金率)
2.质量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x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
3.预付款
(1)如果以分部分项合同价为基数 材料预付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x(1+规费率)x(1+税率)x双方约定材料预付款比例(借出扣还)
(2)措施项目预付款=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费用x(1+规费率)x(1+税率)x双方约定措施项目预付款比例(支取不扣还)
说明:如果工程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支取措施项目预付款的同时应扣除该部分费用对应的质量保证金部分。
4.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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