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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06 22: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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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单选】根据《民法典》,不能设定权利质权的是()。

A.专利中的财产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

【解析】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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