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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02 14: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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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二建《工程法规》精选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二建《工程法规》精选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考查分值】3分

【考点频率】5年8次,多选、单选、多选、多选、第一批单选、第一批多选、第二批单选、第二批多选

【考点难度】★★★★★

一、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因管理【他人获利】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四)不当得利【自身获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1)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2)造成财产损害,没有合同关系的,为侵权之债;

(3)造成财产损害,有合同关系的,为合同之债。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二)买卖合同债

(三)侵权之债

【考点扩展】对于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中,重点区分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考点经典题】

【第二批单选】

下列纠纷中,属于侵权纠纷的是( )。

A.发承包双方因转包工程引起的纠纷

B.工地塔吊倒塌造成毗邻建筑物毁损引起的纠纷

C.发承包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

D.发承包双方因台风导致工期延误引起的纠纷

【第二批多选】

根据《民法典》,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有( )。

A.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先行给付,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C.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D.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取得的利益

查看答案解

【第二批单选】

【答案】B

【解析】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A属于违法行为。CD属于合同之债,有合同法律关系。

【点拨】此题考查的是对于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重点看是否有合同关系,如有,则为合同之债,反之为侵权之债。

【第二批多选】

【答案】AE

【解析】《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点拨】此题考查的是教材新变点,建议增加对于教材新增点和新变点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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