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生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2-03-23 10: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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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知识点:1Z21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1Z20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1Z21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之分。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取得建设项目总承包资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一般称为业主或发包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承包单位,在合同中一般称为承包人。

施工分包合同又有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之分。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取得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一般仍沿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名称,即仍称为承包人。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专业化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或劳务作业单位,在分包合同中一般称为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业主可以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选择某个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一般应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接受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

一、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和指导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国际工程界许多著名组织(如FIDIC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IA――美国建筑师学会、AGC――美国总承包商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等)都编制了指导性的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对引导和规范建设行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颁发了修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与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版施工合同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的制度,使合同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等。该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二、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1.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由以下3部分组成:

(1)协议书;

(2)通用条款;

(3)专用条款。

2.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除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外,一般还应该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3.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上述各个文件,其优先顺序是不同的,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一般在合同通用条款内,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内进行调整。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即更加优先。以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C13--)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4.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一般包括:

(1)词语定义与解释;

(2)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代表业主利益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理人员的权力和职责;

(3)工程施工的进度控制;

(4)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

(5)工程施工的费用控制;

(6)施工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7)工程施工的信息管理;

(8)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

(9)施工安全管理与风险管理等。

5.主要的词语定义与解释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的词语定义与解释中,对工程和设备做出如下定义(第1.1.3项):

(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对日期和期限的定义如下(第1.1.4项):

(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 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 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对合同价格和费用的定义如下(第1.1.5项):

(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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