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筑实务课件王树京
发布时间:2022-03-22 12:19:33一建建筑实务课件王树京,王树京老师在环球网校讲一建课程。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1Z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 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 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 财产;(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 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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